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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1 14:27:2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ang9926 于 2017-4-2 10:49 编辑

一款名叫“每天”的“红烧酱汁”的产品,因为商标中所使用的“每天”字样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海天”注册商标相近似,同时其装潢也存在刻意仿冒,因此其两家生产企业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被海天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每天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每天”字样,两家公司需要赔偿百万元。



     被控侵权的“每天”红烧酱汁


    一款名叫“每天”的“红烧酱汁”的产品,因为商标中所使用的“每天”字样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的“海天”注册商标相近似,同时其装潢也存在刻意仿冒,因此其两家生产企业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例家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天公司”)被海天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每天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每天”字样,两家公司需要赔偿百万元。

    海天:

    “每天”仿我包装傍名牌

    位于佛山的海天公司是国内知名的调味食品生产公司,其商标在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而涉嫌侵权的两家食品企业伊例家公司及每天公司分别成立于2010年、2011年,均是调味料生产、销售企业。“每天”注册商标则是由朱某于2015年10月取得,核定使用范围为包含酱油在内的9类商品。2014年10月,伊例家公司获其授权使用“每天”注册商标。

    此后,伊例家公司与每天公司两家企业共同生产、销售“伊例家红烧酱汁”和“每天红烧酱汁”的产品。

    海天公司认为,每天公司注册使用的字号“每天”与其商标及字号构成近似,傍名牌的故意明显;两涉案企业同为调味品行业的大型集团,在明知“海天”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共同生产销售带有“每天”标识的“红烧酱汁”,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对方在生产销售的“红烧酱汁”上擅自使用与海天公司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在产品纸箱、产品包装上夸大宣传为“升级产品”“国内首创”“香港风味”,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该产品还同时在线上线下销售,销售规模十分巨大。

    为此,海天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家企业一同诉至禅城法院,请求判令两企业立即停止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多家主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多万元。

    每天:

    完全没想过攀附“海天”

    对于海天公司的起诉,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并不认同。

    “我们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有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号。我们自身没有突出使用‘每天’字样,不存在攀附‘海天’知名度的故意,属于善意使用,两企业字号也并不近似。”

    伊例家公司还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已申请外观专利,受专利法保护,并且该装潢与海天公司的装潢整体布局不同,差异明显。且红烧酱汁属伊例家公司首创,使用“国内首创”字样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与海天公司无关。

    法院:

    两企业应停止虚假宣传

    禅城法院于去年9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食品企业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海天酱油”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每天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样,同时两公司立即停止在“伊例家红烧酱汁”产品外包装纸箱中使用“国内首创”的虚假宣传,并赔偿海天公司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家被告的企业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最终,佛山中院近日终审判决该案维持原判,驳回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焦点一:

    名称“脱水”处理是否侵权?

    佛山中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每天红烧酱汁”与酱油不属同一商品,但其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均与酱油商品相同,与酱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由于两涉案企业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每天”商标与海天公司的“海天”商标相比,仅缺少“海”字的“氵”偏旁,二者文字的外观相近似,综合考虑海天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每天”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侵害了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焦点二:

    商品包装是否类似?

    海天公司酱油商品的装潢设计以黄色为底色,商品正面中下部为一红色圆形,由上往下逐渐变粗的多条平行红色条纹水平贯穿前述红色圆形,外观形似红日以及平行射出的阳光。商品正面上部为“海天酱油”四字,侧面为商品介绍文字。使用该装潢设计的酱油商品经过海天公司长期、大量的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故海天公司涉案酱油商品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而两企业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同样使用了黄色底色、红色圆形、平行贯穿红色圆形的红色条形设计,其装潢细节、整体布局均与海天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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